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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3]2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19:56:0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别克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3]237号           2003-12-03

  税屋提示——根据财税[2009]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别克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SGM7200型别克牌轿车,从2002年10月8号起,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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