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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4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19:55: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437号      2004-04-05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四川、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江西、广东、广西、黑龙江、辽宁、安徽、湖南、浙江、福建、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关于中远集团下属三家公司提取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远财金[2003]43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远集团所属的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818万元;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1289.8万元。中远集团所属二家公司的下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中远集团所属二家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远集团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一、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序号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大连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40 辽宁省大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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