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南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4]451号 2004-04-07
北京、河北、贵州、湖南、四川、江苏、安徽、湖北、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南车集团公司《关于收取所属企业2003年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南车财[2003]23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南车集团公司2003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南车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企业名称 | 金额(万元) | 所在地区 |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 | 390 | 湖南省株洲市 |
中国南车集团资阳机车厂 | 230 | 四川省资阳市 |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 290 | 江苏省常州市 |
南车四方机车车辆股份有限公司 | 229 | 山东省青岛市 |
中国南车集团四方机车车辆厂 | 195 | 山东省青岛市 |
中国南车集团南京浦镇车辆厂 | 236 | 江苏省南京市 |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车辆厂 | 146 | 湖南省株洲市 |
中国南车集团眉山车辆厂 | 155 | 四川省眉山市 |
中国南车集团武昌车辆厂 | 82 | 湖北省武汉市 |
中国南车集团铜陵车辆厂 | 59 | 安徽省铜陵市 |
中国南车集团成都机车车辆厂 | 62 | 四川省成都市 |
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厂 | 74 | 河南省洛阳市 |
中国南车集团襄樊内燃机车厂 | 57 | 湖北省襄樊市 |
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 | 132 | 北京市 |
中国南车集团石家庄车辆厂 | 99 | 河北省石家庄市 |
中国南车集团武汉江岸车辆厂 | 72 | 湖北省武汉市 |
中国南车集团贵阳车辆厂 | 120 | 贵州省贵阳市 |
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研究所 | 122 | 湖南省株洲市 |
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 | 50 | 江苏省常州市 |
合计 | 2,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