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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5]10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19:54: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35号        2005-11-01

北京、陕西、浙江、湖南、四川、贵州、云南省(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水电顾财[2005]6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417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直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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