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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8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安美亚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全文失效]

社区精选2021-08-29 19:53:0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安美亚热电有限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批复[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7]817号      2007-08-02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条法规已经停止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安美亚热电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94号)收悉,批复如下:

  海安美亚热电有限公司是2002年成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蒸汽、电力和其他相关的附属品,属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和《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的规定,同意海安美亚热电有限公司从事蒸汽、电力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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