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初一看,觉得很小儿科,细细一想,发现解答清楚并不容易。因为增值税的表现与观感有太大的反差,甚至可以说,增值税是一个带有“欺骗性”的税种。
增值税设计时,名义上需由消费者承担。这也是税务在征收增值税时理直气壮的说辞。对最终消费者(主要是个人)而言,他们消费时对“价”与“税”的差别是不敏感的。对于销售方而言,“价”与“税”合计起来构成了合同总额,但只有“价”能形成销售收入,“税”形成对税务的负债(增值税销项税)。从这个角度讲,增值税销项税在形式上表现为企业向消费者代收税款,然后按期返还税务。
企业在缴纳增值税时,并非要上缴全部的“代收税款”,它存在一部分可抵扣金额。这部分可抵扣金额包括企业购置资产以及发生成本费用时的进项税。
在会计科目设计上,增值税不像所得税,它在负债类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这给了会计人一种根深蒂固的理解,增值税不是费用,它不会影响企业的利润。
会计的“常识”却与人们对增值税的观感不一。如果增值税不影响企业利润,为何会有虚开增值税发票,会有偷逃增值税的违法行为发生呢?
明白地说,增值税肯定对利润有影响,既有直接影响,也有间接影响。直接影响体现在:
增值税对利润的影响有时会拐个弯,通过影响资产负债表淡化对利润影响的色彩。间接影响体现在:
增值税无疑会影响利润,少缴增值税等于变相地增加了利润;多缴增值税意味着减少了利润。增值税的设计相对科学,对增值税进行税收筹划一直难度较大,但并非毫无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