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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三期上线对PE合伙人税收的重大影响

社区精选2021-08-30 13:39:21

摘要:

近年来,PE(Private Equity Fund)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国内得到快速发展,各地政府也通过规范私募备案登记、投资者资格管理制度等,促进私募规范化。但是与PE相关的税收制度建设滞后于私募管理制度的建设。目前与之相关的税收政策没有形成统一的框架,存在许多模糊的地方。

近日,金税三期上线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中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上的发生了变化,投资者将直面税务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缴纳税款,对于投资者来说,也是拨开“代扣代缴”的面纱,将其收入更加透明化。

本文将对各地区关于PE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口径进行汇总,分析有限合伙制PE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所得税问题,同时对金税三期上线对合伙人的影响出具提示。

一、 PE所得税制度现状

(一)概念区分

PE是通过私募形式募集资金,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从而推动非上市企业价值增长,最终通过上市、并购、管理层回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出售持股套现退出的一种投资行为。按照PE的组织形式可分为契约型PE、公司制PE和有限合伙制PE三种情况,有限合伙制PE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如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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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普通合伙人有权管理、决定合伙事务,负责带领团队运营,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即真正的投资者,但不负责具体经营。两者具体区别有以下几点:

1)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

2)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经营负责,一般有经营业绩报酬;有限合伙人不负责经营,没有经营报酬,只根据出资份额取得相应的经营利润。

(二)相关税收政策

文件名称

内容

 

财税[2008]159号

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税[2000]9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1〕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口径的通知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综上税收政策规定,有限合伙制PE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原则,区分合伙人类型缴纳所得税,法人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缴纳按照“个体工商户生成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以投资者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存在问题

1.个人合伙人所得税存在问题

对于有限合伙制PE来说比较特殊的问题在于,其主要收入来源为对外投资并取得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收益,这里是把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归为合伙企业当期经营利润中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税,还是按照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不并入企业收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另外一个问题是,GP是对合伙企业经营负责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是LP不负责经营,承担有限责任,没有经营报酬,只根据出资份额取得相应的经营利润。如果不区分两种合伙人形式都按照统一的税目,比如全部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全部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也显得不合理。

2.法人合伙人所得税存在问题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对居民企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或者取得购买一年以上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利润是否适用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

(四) 个人合伙人所得税问题各地口径

对于自然人GP和自然人LP 的个人所得税税目归属各地执行口径不尽相同。现将各地口径整理如下:

地区

名称

口径

深圳

深府〔2010〕103号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浙江

二便函〔2012〕16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税政管理二处关于明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取得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地点等问题的通知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企业)因直接投资于我省各类企业(被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被投资企业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所扣税款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被投资企业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天津

津地税所[2007]17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分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个体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依5%-35%税率在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
津政发[2009]4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 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北京

京金融办[2009]5号关于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

湖北

鄂政发[2011]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成都

成办发〔2010〕11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关于促进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   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对外投资所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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