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申报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有关申报口径进行调整。
那本月有留抵税额的该如何填写呢?快来一起看吧~~~
一、根据文件规定,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
二、《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
三、《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