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本人发布了《申报表填了哪些“坑”,填不满哪些“坑”?》一文,引起部分读者热烈关注。今天我再说说申报表中“遗漏”的内容-物料衡算。
一、税法规定
根据《环保税法》第十条规定,污染物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的确认有如下方法:1、自动监测;2、机构监测;3、排污系数、物料衡算;4、抽样测算。有这四种且只有这四种方法,确认污染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
二、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规定,《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与B类申报表。A类申报表包括1张主表和5张附表,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还需要填报减免税相关附表进行申报。B类申报表适用于除A类申报之外的其他纳税人,包括按次申报的纳税人。即如果适用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应该填报A表。来我们看看A表的结构中是否有物料衡算法的相关内容?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A类)
未发现有物料衡算可以填列的地方!
三、为啥?太繁杂,不具有严格的线性关系!
根据《环保税法》第十条规定,物料衡算方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为此,环境保护部发布发布了《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
上述文件针对分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排污单位和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锡矿采选业等行业排污单位分别规定了计算特定污染物排放量的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法。
这些物料衡算法有和规律吗?没有!
比如:
1、火电行业
2、水泥工业
四、小结
1、申报表不是不想把物料衡算计算方法“镶嵌”进去,是暂时没办法做到:情况太复杂了!
2、填在哪里呢?
直接在污染物排放量栏填报!
3、注意:
因为申报表上无任何计算痕迹,需要企业财务人员在私底下计算时保留计算的相关证据,主要是数据,以备税局和环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