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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财税[2015]29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30 13:35:39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闽财税〔2015〕29号              2015-09-15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决定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试点行业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茶叶加工产品和棉花加工产品(以下简称“上述产品”)的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加工企业”),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加工上述产品的,也适用本通知的有关规定。

三、试点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办法

(一)试点加工企业以购进《福建省茶叶加工分类扣除标准》(附件一)、《福建省棉花加工分类扣除标准》(附件二)、所列农产品为原料(以下简称“附件所列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统一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当期允许抵扣附件所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加工企业以购进附件所列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多种上述产品的,应按售价分配法等合理的方法确定进项税额分摊比例。

(二)试点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执行。

(三)试点加工企业发生以下行为的,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执行:

1、购进附件所列以外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

2、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非上述产品的;

3、试点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

五、试点加工企业应在成本科目下单独设立“农产品成本”子科目,核算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从该子科目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六、试点加工企业应自通知执行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试点纳税人按照《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6年3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七、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八、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福建省茶叶加工分类扣除标准

2、福建省棉花加工分类扣除标准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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