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公告(2015年第4期)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2015.1.22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截至2015年9月30日,下列纳税人已被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纳税人,现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追征。
特此公告。
附件:非正常户纳税人基本情况(2015年第4期).xls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