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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税收风险提示函的公告[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30 13:35:3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税收风险提示函的公告[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第9号              2014-04-04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风险提示函相关规定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第19号),本法规自2015年12月2日起全文废止。

为创新纳税服务方式,提示纳税人有效防范税收风险,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通过向纳税人发送税务函告的方式对纳税人进行涉税风险提示。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收风险提示函是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对税源管理中发现的涉税风险问题,通过函告告知纳税人,督促纳税人及时自查自纠,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服务方式。

二、本市税务机关均可以使用税收风险提示函方式对纳税人进行涉税风险提示,税收风险提示函的对象和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管理工作需要确定。

三、税收风险提示函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纳税人发送。

四、纳税人对税收风险提示函中提示的风险问题应及时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五、根据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对需要回复的函告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说明问题。

六、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函告回复情况进行抽样调查核实,对于纳税人提供虚假陈述、虚假资料进行函告回复税务机关的,税务机关将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七、纳税人可以就税收风险提示函内容、相关政策法规等问题向税务机关了解情况。

八、税收风险提示函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纳税人,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归档。

九、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收风险提示函一

2.税收风险提示函二及回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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