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社区精选2021-08-30 13:35:31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5号             2015-12-15

鲁财税[2014]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玉米淀粉加工企业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通知
鲁财税[2014]30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青岛市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2月1日起,以购进小麦为原料生产销售面粉、以购进牛鼻骨、猪鼻骨为原料生产销售软骨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计算抵扣。全市统一扣除标准附后(附件1)。

   二、青岛市试点纳税人原则上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三、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情况说明,于2016年7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四、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如下:

   (一)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6年为2月15日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在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核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申请审核表》(附件2)。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在纳税申报时需附报《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全市统一的部分产品扣除标准

   2.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申请审核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15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文件要求,自2013年9月1日起,结合本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

二、试点行业的选择
为有效解决我市农产品加工行业在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化解税收管理风险,在充分调研及广泛征求各区市局、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决定进一步扩大农产品核定扣除范围。本着农产品抵扣规模较大、原材料与产成品比较单一、行业户数不宜过多的原则,最终选择“面粉加工”、“软骨素生产”两个行业进行试点。

三、扣除标准及扣除方法的确定
为使核定扣除标准制定的公平、合理、更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我们将所有试点企业的生产数据作为基础数据来源,通过加权平均的方式计算扣除标准。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会同青岛市财政局共同下发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本着标准明确、易于操作、便于统一的原则,我市农产品核定扣除原则上采用投入产出法。

四、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
考虑到试点行业库存的实际情况,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试点纳税人,给予6个月的缓冲期。试点纳税人可向报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情况说明,于2016年7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五、核定程序及纳税申报的要求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关于核定程序及报送资料的规定,明确了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及纳税申报资料报送要求。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