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欠费追缴工作指引之一》的通知
穗地税函〔2015〕216号 2015.12.9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中心):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欠费追缴工作指引之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9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欠费追缴工作指引之一
为规范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社会保险费欠费(以下简称欠费)追缴工作,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防范执法风险,维护用人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欠费,是指纳入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职工生育保险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费款和滞纳金。职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具体包括:
(一)用人单位已申报但逾期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由税务机关或社保经办机构依法确定,且逾期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执行程序
(一)催缴
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次月的15个工作日内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附件1),责令其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改正。对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
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后,用人单位可在收到本通知(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通知(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需文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附件1)、《社会保险费征收文书送达回证》(附件2)
(二)查询
对经催缴的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经各区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主管税务机关可凭《查询单位存款账户通知书》向银行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如被查询账户是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的私人账户,必须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
所需文书:《社会保险费征收文书送达回证》(附件2)、《查询单位存款账户通知书》(附件3)
(三)划拨
经各区地方税务局局长批准,主管税务机关制作《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书》(附件4)和《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附件5)。《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可在送达用人单位的当天同时送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向银行或或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书》时,同时送达《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告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扣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收到《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划拨。
有关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所需文书:《社会保险费征收文书送达回证》(附件2)、《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书》(附件4)、《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附件5)
附件: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
2.社会保险费征收文书送达回证
3.查询单位存款账户通知书
4.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书
5.划拨银行存款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