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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事项区内通办的通告[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30 13:35:10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事项区内通办的通告[全文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       2016-5-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精神,方便纳税人办税,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税总发[2016]46号) 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区实行“办税事项区内通办”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区内通办”的定义

“办税事项区内通办”是全区地税所辖纳税人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的前提下,可不受区域限制,就近选择区内地税机关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不含政务服务中心地税窗口)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二、“办税事项区内通办”业务范围

办税事项区内通办业务范围包括以下5类事项。

(一)税务登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申请办理变更、补充信息采集等税务登记相关事项。

1.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2.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3.银行账户账号报告

4.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5.补充信息采集

6.涉税信息变更

(二)申报纳税(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费)申报、税款(费、基金)缴纳(仅限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和直联POS缴纳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三)审批事项。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

(四)证明办理。纳税人办理完税证明开具,完税凭证换开、重开等相关事项。

其中,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或由扣缴义务人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如需取得完税证明,可凭本人身份证明或经办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资料向任一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五)宣传咨询。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宣传咨询服务、表证单书领取等相关事项。

三、特殊业务事项办理规定

(一)发票代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仅限于在市级地税局所辖范围(各区)内实行“同城通办”,跨市、县行政区域不能办理。

(二)“二手房”交易。银川市市民大厅地税局窗口通办业务仅受理银川市所辖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和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发生的“二手房”交易涉税业务。

(三)其他事项。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逾期未申报、违章行为未处理、稽查未结案情形或者属于非正常户的,不实行“办税事项区内通办”,应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纳税人在主管地税机关消除上述情形的可办理“办税事项区内通办”业务。

四、“办税事项区内通办”途径

纳税人不能或不愿通过互联网办理业务,确需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业务的,可就近选择区内地税机关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见附件)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本通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通告内容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附件:全区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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