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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社区精选2021-08-30 13:32:38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7-5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做好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的有效衔接,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修改后文本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下级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相关精神,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上级机关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扎实开展税务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纳税人方便快捷办理涉税事项,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改革后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衔接有序。根据上级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部分需要调整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修改。

  二、主要内容

  经过全面梳理,我局公布了修改的2件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主要修改内容为对所列文件正文部分的税务机构名称进行了调整,并以对照表的形式将修改前后的内容予以明确,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照掌握。

  三、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附件1        
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需要修改的条款 修改后的条款
1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9月19日 宁地税发﹝2006﹞181号     2、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的按以下方法确定:实际交易价格高于契税认定价格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定,实际交易价格低于契税认定价格的,按契税认定收入额核定。 2、对于核定征税的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额(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按以下方法确定:实际交易价格高于契税核定价格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定;实际交易价格低于契税核定价格的,按契税核定价格确定。
    3、纳税人在申报缴税或办理税收减免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屋转让合同及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报查联原件;
    (3)契税完税证原件;   
    (4)购入和出售时所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原件、复印件;
    (5)纳税义务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口簿或共有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承诺书;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税务征收人员(代征人员)应加强对相关资料的审核和资料保管,各单位应加强该项工作的后续管理。   
    4、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的,必须由纳税人提交不能提供完整准确原值凭证的说明,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各分局(局)、县局应加强同房产等部门联系和工作配合,对该项征收工作可进行委托代征或入驻政务大厅自征,以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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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2010年1月25日 宁地税发〔2010〕14号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和江苏省地税局有关要求,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和江苏省税务局有关要求,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加强部门协作,简化操作流程。各分县局综合科、法规科及相关税务所应加强工作协调,简化税款征收和清算流程。 二、加强部门协作,简化操作流程。各单位相关部门之间应加强工作协调,简化税款征收和清算流程。
  附件2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地税发﹝2006﹞181号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13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通知”第三条关于核定征税的具体比例,我局暂定为1%。
  2.对于核定征税的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额(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按以下方法确定:实际交易价格高于契税核定价格的,按实际交易价格确定;实际交易价格低于契税核定价格的,按契税核定价格确定。
  2006年9月19日
  附件3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宁地税发〔2010〕14号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和江苏省税务局有关要求,做好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税源动态管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认真做好调研,通过上市公司、证券机构摸清区域内个人持有未解禁或已经解禁但尚未转让的限售股情况,跟踪掌握潜在税源和动态税源的变化。
  二、加强部门协作,简化操作流程。各单位相关部门之间应加强工作协调,简化税款征收和清算流程。同时也要加强与辖区所属证券机构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确保税款扣缴到位。证券机构预扣个人所得税后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存入专用帐户,并将已预扣的个人所得税于次月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纳税人提出清算申请的,可以委托证券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个人所得税清算,也可以自行向证券机构管辖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清算。
  三、做好培训宣传,强化针对性纳税服务。各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内部一线直接负责受理申报和征管干部的相关政策培训;突出对限售股股东和扣缴义务人(证券机构)的宣传,进行点对点的辅导。同时对证券机构预扣税款申报入库、纳税人申报清算等工作事项应做好针对性服务。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及时向市局反馈。
  2010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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