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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社区精选2021-08-30 13:32:28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2018-07-05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3.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4.桂林市地方税务局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

  5.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区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

  6.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个人购买住房申报缴纳契税办税流程的公告\"\"

  7.《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清理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对原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确保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税收征管工作的合法性。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份。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桂林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13年10月29日 桂市地税公告﹝2013﹞第2号
2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2015年8月10日 桂市地税公告﹝2015﹞第4号
3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 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 2016年3月25日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 桂林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4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区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 2017年11月27日 桂市地税公告﹝2017﹞第3号
5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个人购买住房申报缴纳契税办税流程的公告 2018年4月28日 桂市地税公告﹝2018﹞第1号

  附件2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2号

  为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全面推动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字〔2012〕50号),现将我市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普通住宅按不低于5%核定征收率征收。

  二、纳税人销售非普通住宅按不低于6%核定征收率征收。

  三、纳税人销售商铺和其他房产按不低于7%核定征收率征收。

  四、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原则上应据实清算(计算)土地增值税,在确实无法提供有关资料进行清算的情况下,按不低于12%核定征收率征收。

  五、具体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局另行下文明确。

  六、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公告的政策解读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29日

  主送:各县、城区地方税务局,本局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分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桂林市地税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承办办公室2013年10月29日印发

  附件3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桂林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率进行明确,现公告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税率

  桂林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一)

行业 核定征收率
制造业 1.5%
批发和
零售业
书画、工艺品 2.0%
  其他 1.5%
建筑安装业 1.5%
交通
运输业
装卸、搬运 1.0%
  其他交通运输 1.5%
服务业 餐饮业 2.0%
  机动车养护 2.0%
  其他服务业 1.5%
娱乐业 3%
其它行业 1.5%

  桂林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表二)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 7
饮食服务业 7
娱乐业 20
其他行业 10

  二、适用范围

  (一)《桂林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适用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

  (二)《桂林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适用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管理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

  (三)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从2015年8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施行。《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桂市地税发〔2007〕24号)和《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市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预征率的公告》(桂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及应税所得率政策解读

桂林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31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主送:各县、城区地方税务局、本局机关各部门、直属税务分局。

  抄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

  桂林市地税局所得税科承办办公室2015年8月31日印发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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