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社区精选2021-08-30 13:32:26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2018-07-05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玉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告表的公告.\"\"

  3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

  4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玉林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玉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告表的公告 2014.06.13 玉林市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1号
2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 2016.10.13 广西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2号
3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7.06.30 广西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7年第1号

   附件2

  玉林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50号)精神,推动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深入开展,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根据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安排,决定对本级自行印制在全市范围内使用的涉税文书报表进行规范,该保留的保留、该完善的完善、该取消的取消、该简并的简并。现将取消的《廉政承诺书》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式样

  玉林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6月13日

  分送: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局内各部门。

  征收管理科(大企业税收管理科)承办办公室2014年6月13日印发

  附件3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

  为了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集中申报纳税,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1987年5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48号发布,根据2002年6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1989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7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就玉林市范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明确如下:

  一、明确房产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5月1日至5月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1月1日至11月15日;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日至15日。

  二、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5月1日至5月15日,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11月1日至11月15日。

  三、本公告下发前,纳税人已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6年度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允许计算扣减。

  四、申报期后,纳税人因发生房产或土地转让行为而多缴的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可在下一个申报期计算抵减或申请退税。申报期后新增的房产或土地,在下一个申报期内一并申报缴纳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13日

  分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玉林市地税局办公室承办办公室2018年7月5日印发

  附件4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玉林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转让住房的,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7%、5%计征,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或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3%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2%计征,个人所得税按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7%、5%计征,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或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3%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2%计征,印花税按转让收入的0.05%计征,土地增值税按转让收入的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按转让收入的2%核定征收。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核算成本和费用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房产税按租赁收入的4%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租赁收入的1%核定征收。

  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增值税起征点(含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7%、5%计征,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或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3%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2%计征,房产税按租赁收入的4%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租赁收入的1.2%核定征收。

  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房产税按租赁收入的4%计征,印花税按租赁收入的0.1%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租赁收入的1.5%核定征收。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增值税起征点(含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7%、5%计征,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或县城(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3%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2%计征,房产税按租赁收入的4%计征,印花税按租赁收入的0.1%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租赁收入的2%核定征收。

  三、纳税人转让、租赁房产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相关税种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9日

  分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

  局内各单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科承办办公室2017年6月30日印发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