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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社区精选2021-08-30 13:32:25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2018-07-06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3.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4.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附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标题 发文日期 文号
1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2012年3月22日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2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2015年8月31日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3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2017年7月20日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附件2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1987年5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7〕48号发布,根据2002年6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七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1989年1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7年7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就贵港市城区(包括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明确如下: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5日,下半年的缴纳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15日。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分送:各区地方税务局,本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局内各

  单位。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2年3月22日封发

  打印:易艺校对: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杨彤

  附件3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桂地税发〔2015〕8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各行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应税所得率(%)

  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5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7

  饮食服务业7

  娱乐业20

  其他行业10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8月31日

  附件4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我市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代征增值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无法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和成本费用核算资料的,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

  2.个人转让商铺和其他房产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土地增值税征收率为5%。

  (三)以上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不适用于个人通过拍卖市场拍卖的个人房产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个人租赁房产的税收政策问题

  (一)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能够提供有关凭证资料,可以准确核算收入、成本和费用的,应依法分别计算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和代征增值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

  (二)对个人租赁应税房产,未能提供有关凭证资料,无法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1.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房产税征收率为4%。

  2.个人租赁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2%,房产税征收率为4%。

  3.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含30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1.5%,房产税征收率为4%。

  4.个人租赁商铺和其他房产,每月取得租金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为2%,房产税征收率为4%。

  三、除核定征收税种以外,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应征收的其他税收按照单项税种管理的规定办理。纳税人转让、租赁房产应纳税款实行核定征收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相关税种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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