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财法税[2017]16号 2017-6-29
税屋提示——依据新财法税[2019]2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区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本法规所规定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停止执行。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税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三去一降一补”经济工作部署,鼓励个体经济发展,公平税负、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激发市场活力,更大程度的释放减负红利,鼓励纳税人创业创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调整全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其中:农、林、牧、渔业由原来的2.7%调整至1%;商业、工业、交通运输业由原来的2.7%调整至1.5%;代开发票零散税收由原来的2%调整至1.5%(调整后的全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详见附件),请各地财政、税务部门抓好组织落实工作。
附件: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内容为“个人出租住房10%,法定税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