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国税函[2008]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19:49: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8]149号        2008-02-03

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问题通知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规定,2007年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所属新成立的中化石油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化塑料公司上海分公司纳入合并纳税范围,并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其他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附后),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4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调整后合并纳税企业名单.doc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