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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社区精选2021-08-30 13:27:06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        2020-4-16

  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现就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法税先锋刘金涛学习笔记:政策目的: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法税先锋刘金涛学习笔记:

  1、政策期间: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上次对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政策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此公告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3、思考:距离2021年1月1日还有八个月,为何提前这么早公布此政策?172号公告是2017年12月26日公布的哦。

  4、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三类。与172号公告稍显不同的是: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在172号公告里被描述为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

  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法税先锋刘金涛学习笔记:

  1、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2、172号公告也要求必须在此目录里的新能源汽车,才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3、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4、购置时间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

  三、对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以下简称车辆电子信息)时,在“是否符合免征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免税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法税先锋刘金涛学习笔记:

  1、免征车辆购置税的信息流转过程。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标注“是”(即免税标识)。

  3、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免税标识进行审核,并将通过审核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

  4、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后的免税标识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四、汽车企业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对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理。

  【法税先锋刘金涛学习笔记: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应当保证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

  2、思考:如何处理?法条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五、从事《目录》管理、免税标识审核和办理免税手续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法税先锋刘金涛学习笔记:

  1、《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刑法》第四百零二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六、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法税先锋刘金涛学习笔记:

  1、2020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继续有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九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2号)规定,截止2019年底现有29批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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