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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2019)最高法刑申231号 李某明逃税案

社区精选2021-08-30 01:18: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2019)最高法刑申231号

  原审被告单位湖北洁达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达公司)、原审被告人李献明逃税一案,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9日以(2009)沙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认定洁达公司犯逃避缴纳税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50000元;李献明犯逃避缴纳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0元;退缴逃避缴纳税款446292.51元,依法上缴国库。

  宣判后,洁达公司和李献明不服,提出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9日以(2009)鄂荆中刑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以(2010)沙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洁达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650000元;李献明犯逃税罪,免予刑事处罚;退缴逃税税款446292.51元,依法上缴国库。宣判后,洁达公司和李献明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洁达公司和李献明申请撤回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2日以(2010)鄂荆中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准许洁达公司和李献明撤回上诉。洁达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申请减免罚金200000元。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7日以(2010)沙刑执字第9号刑事裁定,减少洁达公司罚金200000元。裁判生效后,洁达公司和李献明不服,提出申诉。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以(2011)沙刑监字第l号驳回申诉通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5日以(2012)鄂荆州中刑申字第6号驳回申诉通知,均驳回其申诉。洁达公司和李献明仍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以(2013)鄂刑申字第00041号再审决定,指令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以(2013)鄂荆州区刑再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驳回洁达公司、李献明的申诉;维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0)沙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洁达公司和李献明不服,提出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以(2014)鄂荆州中刑再终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13)鄂荆州区刑再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洁达公司和李献明仍不服,提出申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以(2015)鄂刑再申字第00013号再审决定,提审本案。后于2018年8月28日以(2018)鄂刑再1号刑事裁定,驳回申诉,维持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荆州中刑再终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

  洁达公司和李献明不服,以原审认定其逃税数额错误,且应当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改判其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三)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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