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有真实业务还要去找票做成本,合法的事变成了非法!

社区精选2021-08-30 01:18:48

  通常认为,低成本的行业,有找票做大成本的动机。

  但是,现实中也存在本来成本是实实在在发生的,由于付款方负担税费并且收款方不提供发票,导致已经发生的成本无法入账并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种情况也同样激发了找票做大成本的动机。

  这样一来,合法的事就变成了非法!最终结果可能是没占到便宜,损失了资金(补税、滞纳金、罚款)甚至失去人身自由(刑事处罚)!

  合法的事变成了非法,是严重缺失税法基础理论和系统性税务思维所导致的盲从,是对虚开发票本质和危害性缺乏认知!

  以个别行业个别现象为例,支付给收款方的报酬是税后的,收款方不能提供发票情况下,可能会找票做成本,一失足成千古恨,找的票出了问题,就是你出问题的开始,别等到税务稽查局找上门来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有真实业务不取得发票能不能在税前扣除呢?按照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该取得无法取得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的才可以:取得开票方无法联系上的证明(官方出具);相关合同或协议;非现金付款证明。二是支付给起征点以下的个人的成本。

  第一种情况肯定不符合,第一个条件就不过关,本来是经常联系的,怎么能说是联系不上了呢?(法定理由:破产、注销、撤销、非正常、走逃失联等)

  第二种情况,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表述方便,没按照增值税条例口径)是月10万,或季度30万标准,但官方明确说过,要想享受这个标准,必须办理税务登记。本来收款方就不想承担税款不想开票,怎么可能配合去办登记呢?就算愿意配合,怎么知道他的月收入在10万以内呢?

  这里还有一个点不能忽视,找票把该由收款方承担的个税也给找没了,但对于付款方来说,也是风险,没有履行代扣代缴的法律风险!

  从文中举例不难看出,其实是有真实业务的,像这种有真实业务的情况再去找票就非常不应该了,相当于是把一个低风险甚至无风险的事情变成了高风险的事件!

  像这种有真实业务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形有没有合规的解决办法呢?简单的说,把商业模式从“公司——个人”模式变成“公司——公司——个人”就可以。在中间搭建这道环节就可以实现发票问题的解决了,当然,任何利用发票作为筹划工具的,都要进一步评估虚开的可能性和风险性,因为有真实交易也有可能构成虚开发票,这个需要结合商业模式、交易实质、税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实务中税务稽查查处手段方法等等综合判断,需要专业人士把关,不能顾此失彼!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