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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实施重磅捐赠税收优惠战胜疫情

社区精选2021-08-30 01:18:26

  为支持疫情防控,2月1日,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那么,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国内生产物资等行为,总局会出台怎样的优惠政策?我们有几点建议:

  01、增值税

  建议参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十四条“对于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将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国内生产物资行为不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实施比捐赠进口物资增值税免征政策更加优惠的不征税政策。

  更加优惠的原因是:免税政策虽然无销项税额,但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需做转出处理;而不征税政策不仅无销项税,进项税额也允许抵扣。

  02、企业所得税

  建议捐赠支出用于疫情防控允许据实扣除,并以文件形式明确捐赠货物的扣除口径为货物的公允价值。

  首先,比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对于企业用于目标脱贫地区扶贫捐赠支出的优惠力度,对于企业通过符合条件的机构,用于本次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其次,《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修改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的填写说明,在原有的“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金额”基础上,增加了“企业将货物、资产、劳务用于捐赠、广告等用途时,进行视同销售纳税调整后,对应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填报在本行”的表述。

  这一修订有什么影响呢?下面举例进行说明。某企业将自产口罩捐赠用于疫情防控,产品成本为8万元,不含税市场价为10万元,假设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允许税前全额扣除,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纳税调整:企业首先应当视同销售处理,即确定“视同销售收入”100000元和“视同销售成本”80000元,最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其次,再确定捐赠的税前扣除金额为100000元,但企业账面上的扣除金额为80000元,故调减所得额20000元,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十七)其他”(第30行)。

  两项合计调整额为0。相关表单填报如下:

  申报表修改前捐赠货物用于公益事业的扣除申报口径是按照会计账面金额确定的(本例为80000),这对企业不公平。而修改后口径为公允价值(本案为100000),即可以将因视同销售而调增的金额填入第30行进行调减,消除了不公平税负。这个变化使得企业可以无额外税收负担的用自产产品开展捐赠活动,这无疑将提高企业的公益性捐赠的力度和积极性。

  尽管申报表已经将捐赠货物用于公益事业扣除的申报口径调整过来了,但在目前的税收政策中找不到扣除口径的明确规定和文件依据。故建议总局以文件形式明确捐赠货物用于公益事业(包括疫情防控)的扣除口径为货物的公允价值,以消除税负影响,提高企业公益性捐赠的积极性,同时避免实务中税企对此事项产生歧义。

  03、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第八条规定: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建议总局提请国务院批准,对个人发生的用于本次疫情防控的捐赠支出实施更大力度优惠,将税前扣除比例由30%提高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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