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丧葬补助费是否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社区精选2021-08-30 01:11:37

  问:企业因员工去世而发给家属的一次性补助费是否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怎么算?如何领?

  我们常说养老保险待遇,除了达到退休条件每月领取养老金外(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来了解一下。

  一、领取条件

  1.已在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

  二、待遇标准

  领取养老待遇人员

  计算公式:

  丧葬补助费=死亡上一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

  一次性抚恤金=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8

  举例看看:

  我市退休市民A嬢嬢,2019年6月死亡,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为3887.24元,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05.33元,其死亡丧抚待遇为:

  1.丧葬补助费:6705.33×4=26821.32元

  2.一次性抚恤金:3887.24×8=31097.92元

  城镇职工及个体参保人员

  计算公式:

  丧葬补助费=死亡上一年度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

  缴费满15年的,一次性抚恤金=死亡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

  缴费不满15年的,一次性抚恤金=死亡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

  若缴费不满3年,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总额不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

  缴费满3年及以上,若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总额低于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划入统筹基金的全部养老保险费,补齐不足部分。

  举例看看:

  参保人员Z先生缴费年限已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Y女士缴费年限9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两人均于2019年6月死亡,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四川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768元、“2018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05.33元。则两人的丧抚待遇计算分别如下:

  参保人员Z先生(缴费年限已满15年):

  1.丧葬补助费:6705.33×3=20115.99元

  2.一次性抚恤金:2768×7=19376元

  参保人员Y女士(缴费年限9年):

  1.丧葬补助费:6705.33×3=20115.99元

  2.一次性抚恤金:2768×7×9÷15=11625.6元

  三、所需资料

  1.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参保人死亡证明。

  3.参保人火化证明。

  4.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之一)有效身份证件及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人事档案、社区证明、公证书等之一)。

  5.领取人在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成都银行、成都市农商银行、简阳农商银行(任选其一)开立的储蓄卡或活期存折。

  有一些情形下,是不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具体情形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丧葬补助费:

  1.未按规定实行火葬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火葬的少数民族人员或其他人员、向医疗机构自愿捐献遗体人员除外);

  2.在服刑期间死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1.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养关系人员的;

  2.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涉嫌犯罪造成死亡或畏罪自杀造成死亡的;

  3.犯罪被法院判处执行死刑的;

  4.在服刑期间死亡的。

  来源:成都社保  2019-07-12


哪些福利费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很多用户咨询到底哪些福利费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本篇带着大家一起学习一下吧!

  1、哪些福利费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拓展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具体额度各地执行标准不一,请关注当地具体执行政策,可参考当地公务员的相关差旅补贴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职工福利费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是什么?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即职工福利费只有实际发生的支出,才能够在规定的比例内据实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而不是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提取数总额。

  3、在税法中规定的职工福利费的范围有哪些?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来源:中税答疑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