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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几个涉税问题探讨

社区精选2021-08-30 01:11:17

  近期,有客户咨询了几个关于有限合伙制私募投资基金的几个涉税问题,笔者整理后回复如下,供大家参考学习。

  问题1

  我们计划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发起设立私募基金进行融资,比方说,筹资13.5亿元,其中9亿作为对公司的借款,4.5亿用来收购房地产公司股权,以实现控股,协议约定固定期限回购,但并不实际参与房地产公司的经营管理,此处是否涉及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答:从交易实质看,此种操作是以收购股权作为风险抵押手续,本质上是借款,为防范风险,双方约定固定期限回购,是一种真实的固定收益融资模式,不涉及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问题2

  比方说,私募基金总融资13.5亿,先收购房产项目1亿股权,后续增资增到4.5亿(4.5亿股权,9亿借款),在此过程中,有限合伙企业既是股东又是债权人,在利息抵税方面是否会受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支出债资比的限制。

  答:从经济实质上来说,有限合伙企业并不是真的股东,其实是一种混合型投资,本质上是约定固定回报的债权,并不存在实际意义上的关联关系,利息可以抵税,不受债资比2:1的限制。

  问题3

  设立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牵扯到资管产品的涉税问题是怎样的,有没有税务筹划的空间。

  答:根据税法的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7〕56号文)。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考虑在设立地点上进行个税的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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