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软件产品即征即退业务实务操作的一点拙见
政策依据:财税2011年100号文 和国家税务总局第60号文
注:为了计算的方便,举例的时候假设软件产品木有进项税可以抵扣
近期,停顿了将近一年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正式开始办理了,大家欢欣鼓舞。下面就这俩个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个人认为存在问题的地方写出来跟大家探讨下:
1、在原先的政策里面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退税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里根本木有考虑到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那么退税的时候是退实际说服超过3%的部分的,也就是说退税的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进项税-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个公式的改变才是真正退还了纳税人税负超过3%的部分的增值税
2、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退税的软件产品对应的硬件部分成本的问题。举例如下:
A企业是软件企业,有自己生产的设备,设备包含嵌入式软件部分,现在有一个销售合同如下:A企业帮助B企业搭建一个XX平台,用到自己生产的设备—简称X设备,X设备里面包含软件产品Y,同时还用到外购的服务器。企业合同签订成:
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个XX平台,明细有两项:
1、X设备 一台 价格30万
2、服务器 一台 价格 20万
3、Y软件产品 价格10万元
总计 价格50万元。
实际成本如下:
X设备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30万元,
外购服务器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20万元
Y产品成本1万元,销售价格10万元
假设Y软件产品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
这样企业实际上是把软件产品Y的退税和X设备捆绑在了一起,企业的退税=10*(17%-3%)
但是现在企业把合同转换成另外一种签订方式:
1、XX平台硬件部分 价格 25万元
2、Y软件产品 价格 35万元
这样退税=35*(17%-3%)
其实两种方式的操作在于成本的计算对象不同,第一种方式把实际销售的每种设备作为单个成本核算对象,而第二种方式把整个系统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个人认为这里存在一个很可行的纳税筹划方式,尤其适那些大型设备的销售,完全可以把一些不包含软件产品的设备和包含软件的设备打包算做一个系统销售出去,这样就可以把这个系统分成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只要硬件部分的成本利润率超过10%就可以了,其余部分全部算作是软件部分的定价,就可以最大化的减少增值税的实际支出了。
改变下成本核算对象着实可以节税。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实务筹划--合理划分成本对象很重要
社区精选2021-08-30 01:09:33
相关内容
最新文章
- 房屋拆迁补偿税收政策集锦
- 留底退税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告
-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协同办公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浙注协[2021]76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第四批资深会员评定工作的通知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行业对标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 渝医保发[2021]23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的通告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