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
浙财税政[2021]11号 2021-8-19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四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对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确定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一般以纳税人登记证照上记载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确定。
二、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总机构、分支机构分别以其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三、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四、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及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1年8月19日
征求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
《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各市县财政、税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及最终采纳情况见附件,并于2021年7月13日起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7个工作日,未收到反馈意见。
附件
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单位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杭州市 | 无意见 | |
湖州市 | 无意见 | |
嘉兴市 | 无意见 | |
绍兴市 | 无意见 | |
温州市 | 建议第三点最后加一句“对于其他个人等不需要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纳税地点为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的所在地。 | 不采纳。第三点明确预缴增值税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如不预缴增值税,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按机构所在地确定纳税人所在地,已在第一点中明确,此处无需重复表述。 |
台州市 | 无意见 | |
金华市 | 无意见 | |
丽水市 | 无意见 | |
衢州市 | 无意见 | |
舟山市 | 建议第一条修改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一般以纳税人登记证照上记载的住所确定” | 不采纳。由于登记证上对个体工商户表明经营场所,其他企业都表明住所,登记证表明的住所和经营场所具有唯一性。 |
宁波市 | 建议第二条修改为“实行增值税、消费税汇总缴纳的纳税人,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 | 不采纳。第二条只是明确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支机构城建税所在地的确定方法,对汇总纳税如何缴纳不作规定。 |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的通知
甬财税[2021]724号 2021-8-24
各区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县(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浙财税政〔202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