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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社区精选2021-08-30 00:59:15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2021-04-02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4月2日


  咨询: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100万的部分,可以享受减半优惠政策,那么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也享受吗?

  答复: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二条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上述政策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答复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答复时间:2021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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