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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集资实为销售

社区精选2021-08-30 00:57:13

   根据计算机选案,我们对某电器配件厂1998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检查分析,我们发现虽然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近20万元,但税负较往年偏低,仅为4.8%;销售工厂成本较大。据此我们首先对企业使用的发票进行了检查,未发现问题。我们又对涉税存货的核算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的所有存货均未按规格、品种设置数量、金额式明细帐,特别是产成品的入库、结转销售工厂成本的记帐凭证均未附原始凭证,每月结转的销售工厂成本接近于当月的销售收入,个别月份还高于当月的销售收入,这在以制造成本法核算产成品成本的工业企业是不正常的现象,但由于企业产品品种、规格较多,单位价值小,数量较大,难以盘点核实。
  随即,我们又对该企业资金运转及往来情况进行了检查,我们发现该企业职
工内部集资频繁,且集资款存在尾数,一般帐务处理为:
  借:现金  ×××
   贷:其它应付款——职工内部集资×××
  原始凭证为该企业收款收据,并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集资者为厂部几个负
责人。但在1998年5月42#凭证又进行如下帐务处理:
  借:其它应付款——职工内部集资 40000
   贷:现金                        40000
  摘要栏注明付集资款,附件却为企业自制的工资单,付款者也为厂部几个负
责人。对此我们将信将疑,信的是单位集资属正常现象,疑的是集资款收入存在
尾数而支出却是整数,付出集资款时所付的原始凭证不是企业当初集资时开具的
收款收据,而是工资单。我们认为这里面可能存在问题,是不是假借集资款的名
义,实为销货款挂帐。我们本想找参与集资者要求其提供集资款收据,并说明其
资金来源,但考虑到我们稽查程序和权限问题,特别是要求其说明资金来源的真
实情况,凭我们稽查人员是难以做到的,只好从其它方面来发现问题,找出足够
的证据来证明我们的推测。在检查中我们又发现企业按含税销售的6%计提销售
费用,由于支付销售人员的工资、奖金、差旅费等费用。但是大部分月份计提的
销售费用均大于按帐面含税销售收入的计提数,而恰巧与当月集资款发生额加帐
面含税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提的销售费用额一致。根据我们逐月核对累计发生
上述所谓集资款为544621.79元。
  在掌握了一定的证据之后,我们找企业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首先向他们交
待政策,讲清利害关系及当前的治税环境,然后将我们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与
他们进行核对,指出单位税负偏低,销售工厂成本较大,帐面亏损严重,但在19
99年初又有1998年度利润分红这一不正常现象,特别是单位集资的上述帐务处理
以及销售费用的计提依据不实。对他们的解释,我们逐一地有理有据地予以驳回。在事实面前,他们只好承认了其假借集资款偷税的真相。原来企业1998年初改制后,厂部认为企业税负较高,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于是就将销往南方某省个体户的货物的销货款(不需开具发票),以职工内部集资款的名义挂帐。并表示服从税务部门的处理,积极组织资金缴纳税款。至此我们的推测得到了证实。
  我们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征管法》及规定程序对该企业进行了补税和罚款的处理。
  我们认为此案的查处,除体现了该补由补,应罚则罚这一基本政策原则以外,觉得两点很值得我们思考。其一,纳税人的偷税手段越来越狡猾。一些纳税人假借集资款、外贷款的名义将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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