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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手道”失灵 “税耗子”显形

社区精选2021-08-30 00:56:47

    一、企业基本情况

    太仓某制衣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苏某,主要经营制造加工销售针织服装、针织品等,经营地址在太仓城厢镇。

    二、案件来源

    2005年8月,在纳税评估转来的资料中反映,该公司存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案件移送到太仓市国税稽查局后,该局于2005年8月22日派检查人员到太仓某制衣有限公司,对该公司2005年1月至7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企业购买poy涤纶丝的数量较大,同时对该企业2004年度纳税情况实施了调帐检查。

    三、违法事实及处理情况

    2004年2月至2005年7月期间,该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额(价税合计数)4.5%手续费的形式,叫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5份(其中8份未入帐),涉及金额463.2万元,进项税金78.7万元。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金73.9万元(其中企业在2005年6月作进项税金转出3.4万元),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金4.8万元。该行为违反了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公司采取帐簿上多列支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交应纳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依法追缴增值税税款70.6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10.3万元。

    同时,由于该公司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列入成本费用,没有按照规定取得合法购货发票,无法确定其支付货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因此,根据国税发〔2000〕84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规定,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应当调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已列入2004年成本费用的金额为368.6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该公司已构成偷税,依法追缴2004年度所得税119.4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6.8万元。

    2005年1至7月,该公司已列入成本费用的金额为66.9万元,由企业在2005年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006年1月20日,太仓市人民法院〔2006〕太刑初字第0029号作出判决,该公司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公司法人代表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执行。

    四、成因分析

    通过案件的查处,该局对此类案件的成因进一步进行剖析。

    1.纳税意识淡薄。发生这类偷税案件,其根本原因是有些纳税人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本案中的企业法人在生产经营中,由于购买的某些材料或加工的产品因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通过支付手续费的形式从不需要抵扣的纳税人处购买,以牟取非法利益,根本未考虑到自身行为已触犯了税法。

    2.一些在财务上看上去比较健全的企业,但会计是兼职的。为了迎合老板的意图,只要老板有发票拿来,就可以做帐,根本不知道老板在做违法的事,至于其他一律不过问。

    五、稽查建议

    1.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要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有的放矢、因地制宜地开展税法宣传。特别是要重视对企业法人代表、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的税法知识的普及,切实增强依法纳税观念,严格财务核算,规范经营行为。

    2.加强日常管理和监控。对于被检查过或存在“案底”的企业,责任区税收管理员要落实后续管理措施,对税收负担率低和预警指标中有异常信息的企业要实行重点监控,不定期的进行实地巡查,杜绝类似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3.加大打击偷税力度。要集中力量加强大案要案的查处,对此类典型案件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查处,该处罚的处罚,该移送的移送,采取经常性的税务公告形式以及各种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以扩大社会影响。

    4.实现以查促管。稽查部门在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要发挥以查促管的作用,及时反馈稽查过程中发现的征管漏洞和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稽查建议。同时,通过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形成双向互动机制,共同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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