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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亏本”生意赚了税

社区精选2021-08-30 00:56:46

    基本案情:

    某物资公司,是一家小型商贸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工业用钢材的销售,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4年6月,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2003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实施日常检查。检查人员审阅了总账及报表,该公司当期主营业务收入900万,扣除主营成本810万元,实现主营业务利润为90万元,销售毛利率10%。2003年度销售基本均衡发生,每月实现的销售在70万元至80万元之间,每月成本也在70万元上下。但检查发现该公司2003年12月份结转的成本明显偏高,当月实现销售80万元,而成本则结转了90万元,销售利润为-10万元。公司经营人员解释说是年末清理库存,有的库存商品亏本卖了。检查人员调阅了销售明细账及库存商品明细账,12月份共发出库存商品300吨计90万元,销售数量也是300吨、但取得收入只有80万元。通过对进项发票及销项发票上的购进、销售情况统计,发现12月31日开具给某机械配件厂的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单价明显低于进价,三份发票合计价款30万元,销售数量为160吨,销售单价1875元/吨,而正常销售单价则是3000元/吨,平均进价也有2700元/吨,这笔亏本买卖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怀疑。检查人员遂对该公司12月31日开具给某机械配件厂的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某机械配件厂实际验收入库钢材100吨,而非发票所列的160吨,但实际支付的款项是发票所列的35.1万元,其中价款30万元、税款5.1万元。 

    原来,该公司平时有小部份销售因购买方不需要开具发票,取得的收入没有在账面记录反映,年末盘点发现库存商品账面数比实物少,于是在12月底向购货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虚开货物数量,降低了销售单价,表面上亏本销售,实际上达到了降低商品库存的目的,掩盖了不开票销售部份的商品发出。检查认定该公司虚开钢材数量60吨,销售钢材没有开具发票取得收入18万元,应补缴增值税3.06万元。 

    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偷税,决定追缴增值税3.06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对于该公司虚开货物数量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处以罚款5000元。 

    稽查建议: 

    一些商贸企业长期低税负、零税负,已经成为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个难点、热点。剖析个中原因,最主要的症结还是不报、少报、隐瞒应税收入。特别是一些小型商贸企业,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销售才在账面记录反映,才申报纳税,对于不需要开票的销售而取得的收入,则不在账面反映,也就谈不上去申报纳税了。甚至有些小型商贸企业,连基本的库存商品明细账、销售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账册都不设置,使得有关数据无法进一步核实,查账无法深入。建议在加强商贸企业税收征管的措施中,重视对其账簿凭证的管理,对不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的,应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对原经营期间内的应税收入直接按4%征收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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