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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芳园房地产公司虚假申报偷税案

社区精选2021-08-30 00:56:16

    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性质:有限责任;法人代表:卢嘉启;税务登记号:110221700225745000;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

    根据群众举报,当地税务分局于2001年7月--2001年8月对该单位1999年6月-2000年12月就有关举报问题进行了检查,并就开发经营都市芳园项目中的涉税问题进行了追溯检查。

  经检查,该公司主要违法事实如下:

    1、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1999年6月注册于朝阳区,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2000年11月,办理了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原股东将该项目及相关债权债务(包括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税费)全部转让给新股东,并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卢嘉启。转让双方共同签订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该公司1999年6月--2000年12月间未就销售不动产行为缴纳相应税费,2001年4月该公司在朝阳申请办理清税手续时,申报销售不动产应税收入为零,2001年4月迁址到昌平区,开始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由于现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原股东关系紧张,未办理相关业务的交接手续,以前年度(1999年6月-2000年12月)的相关会计资料未办交接。我局于2001年7月23日发出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相关会计资料。

    2、据该单位所能提供的资料, 1999年由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有限公司和北京市昌平县霍营乡人民政府签定  协议,共同合作开发都市芳园项目。按照《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和相关税法规定,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缴纳税款的义务。该项目在昌平区立项后,1995年开始预售商品房,截止2000年12月31日签定销售合同金额为311,564,768.82元,收取房屋销售款250,673,781.30元,有关开发商以未开具正式发票为由,一直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造成少缴营业税12,533,689.07元、城建税626,684.45元、教育费附加376,010.67元。

    根据2001年10月31日市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决定和市局领导指示,以及2001年12月7日关于都市芳园房地产公司涉税案处理意见汇报会议纪要、2001年12月10日总局领导对都市芳园房地产公司涉税问题处理意见做出如下处理:

    1、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和第九条的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税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房屋销售款250,673,781.30元,应补缴营业税计12,533,689.07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补缴城建税626,684.45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京政发[1994]18号文件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北京都市芳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补缴教育费附376,010.67元。

    4、罚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该单位采取虚假申报,造成1999年6月--2000年少缴营业税5,236,500.32元,城建税261,825.01元,处以0.5倍的罚款,计2,749,162.67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正式发票的行为处以该单位6000元的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保管帐簿处以2000元的罚款。

    5、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未缴纳的税款按日加收滞纳金3,556,727.9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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