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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虚开发票 企业老板获刑

社区精选2021-08-30 00:55:42

  日前,青岛平度市金永制衣厂法定代表人侯某因涉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分析案情,确定突破口

  一年前的9月13日,在青岛市国税局召开的一次专案检查工作会议上,平度市金永制衣厂被确定为专案调查对象。接到任务后,平度市国税局与平度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取得联系,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2名公安干警、3名稽查人员为成员的5人联合检查组。

  2006年9月14日,联合检查组开始对青岛平度市金永制衣厂进行专案检查。

  经了解,青岛平度市金永制衣厂,私营独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服装加工,产品的销售对象主要是一些外贸公司。该制衣厂共涉及河北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其中,取得枣强县威美奥皮草有限公司6份,取得枣强县大洋皮草有限公司的4份发票。

  经初步落实,金永制衣厂取得枣强县威美奥皮草有限公司的“票、货、款”的情况是:2005年下半年,该制衣厂为山东某集团东丽服装有限公司加工服装,主要原料由东丽公司指定购进,由东丽公司业务员宋某负责给该厂联系购买皮毛。货到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宋某取得后快递发给该厂,货款由东丽公司出具银行汇票给该厂,该厂背书后,再由宋某付给枣强县威美奥皮草有限公司。

  检查人员从东丽服装有限公司账上看,东丽公司2005年11月~12月共付款429852元,与枣强县威美奥皮草有限公司6份发票的开具金额429852元相符。检查人员从该制衣厂的账面上看,该厂购进时全部以现金付款。两者的情况不一致,那么,款项是否真正到了枣强县威美奥皮草有限公司的账上呢?检查人员决定在资金结转上打开缺口。

  内查外调,税警出击

  针对资金结转上的疑点,检查人员于9月18日到中国银行青岛分行进行调查,取得了金永制衣厂与东丽服装公司及枣强县威美奥皮草有限公司三者之间的资金划转的证明材料。根据银行提供的情况,平度市国税局稽查局派人于9月20日赴河北省枣强县进行了实地调查取证。经调查,上述货款通过建设银行枣强支行汇到了枣强县威美奥皮草有限公司的账户。

  在调查资金划转情况的同时,检查组还就该厂取得枣强县涉案发票的货票款情况,发票所列货物的投入、产出等情况所涉及的账簿资料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

  从材料的入库、投入到产出;从雇工情况到工资的发放,以及每月工人的变动情况检查人员都作了详细的比较和了解。

  “有票就付现金,有材料就领用,到了月底就出库销售,没有一点库存材料和产品,书写出入库单据笔迹出自同一人之手。”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疑点重重。根据这些疑点,检查人员突击询问了会计。在大量的事实面前,会计承认了都是自己填制的出入库单,自己没有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记账,企业账册不能准确反映该厂的实际情况。企业取得的枣强县2家公司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会计人员不能予以确认。

  与此同时,检查人员就企业取得的枣强县大洋皮草有限公司的4份发票的有关问题对其法定代表人侯某再次询问。询问中,侯某对大洋皮草公司的业务涉及的货票款情况前后所说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更提供不出任何与取得大洋皮草公司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书证、物证及人证。

  经确认,金永制衣厂取得枣强县威美奥皮草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账务核算不健全,不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依据规定,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补缴增值税62457.13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取得已被确认为虚假企业的枣强县大洋皮草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发票,抵扣进项税额42633.96元的违法事实,认定为偷税。税务机关决定责令金永制衣厂补缴增值税42633.96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对其偷税行为罚款86000元。鉴于案件已达移送标准,税务机关对案件进行了移送。

  2006年底9月底,公安部门批准对该案立案调查。在检查人员追缴税款的同时,2006年10月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刑事拘留。10月9日上午,侯某在强大的攻势下,交代了其取得枣强县大洋皮草有限公司的4份发票,是在无真实的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按票面金额8%的费用从河北一个叫姚红升的业务员手中购买的犯罪事实。10月17日,该案的涉案税款、滞纳金、罚款共计205694.04元全部缴纳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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