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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通过转让定价避税问题不容忽视

社区精选2021-08-30 00:52:52

甘肃专员办在开展2016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为了谋求集团利润的最大化和境内税负的最小化,通过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手段,谋取不正当的收益,给我国财政收入造成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转让定价脱离企业执行功能,未获取应有的利润水平。

在中国市场承担着采购风险、仓储管理、市场推广、销售决策和财务管理风险的境内分销企业。其从境外母公司采购货物的转让价格,按照产品实际净销售价(净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关税-运费及仓储费用)折扣的8%,倒挤成货物采购价。这种转让定价方式,未体现境内分销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所做的努力和发挥的作用,企业只能获得净销售价格8%的收益,大部分经营收益则通过倒挤的采购价格,无形转移至境外供货母公司,导致境内分销企业获得的收益不足以补偿实际发生的变动费用和固定费用而亏损。

二是关联交易转让定价,未全面覆盖功能运行实际费用。

境内研发子公司承担境外母公司委托的研发项目,在不承担整体项目的研发决策、失败和挫折等风险,也不享有研发项目最终成果的权益情况下。境外母公司在制定委托研发项目价格中,只包含了研发期间所需的部分人工、设备折旧等费用,未包含在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导致境内承接委托研发单位所取得的研发收入不足以补偿研发成本,造成亏损。 

三是通过采购、销售两个环节,重复收取技术使用费转移利润。

在境外母公司对承担加工制造的境内子公司提供原材料转让价格[(总费用+技术提成费7.5%)×(1+12%)]中,已包含了母公司的技术提成费,但在相关产品销售时,又以净销售额(净销售额=总销售额-运输配送费用-包装费-保险费-税金和关税-双方同意的其它费用)为基础上,按5%的比例直接从境内子公司管理费用中再次提取技术使用费,导致境内子公司利润水平下降。 

四是将境内税金变成境外母公司利润。

境内子公司向境外母公司销售产品的转让定价[(总费用+技术提成费7.5%)×(1+12%)],以不含税费用和技术提成费作为向境外母公司转让价格计价基数,直接将价格中的税金让利给境外母公司,导致境内子公司销售收入,造成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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