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商品产品的会计与税收上的差异
根椐《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五条收入确认的条件,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产品不进行收入处理。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基建工程,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
但按税收规定,该行为应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但该项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应计入“在建工程”科目还是计入“所得税”科目,则要根椐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二、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商品产品在差异下的所得税分析
(一)例:某水泥厂因工程需要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5吨,每吨成本价10万元,对外售价每吨15万元,所得税税率33%,会计分录如下(假设不考虑流转税,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应付税款法):
1、结转成本
借:在建工程 50万元
贷:产成品 50万元
2、所得税会计处理(年底时的处理)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一栏填入15×5=75万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5行销售(营业)成本一栏填入50万元。
(1)第一种情况
假设本企业不考虑此笔业务时,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10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 10×33%=3.3万
在建工程 5×(15-10)×33%=8.25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55万
(2)第二种情况
假设本企业不考虑此笔业务时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为-10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25-10)×33%=4.95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95万
(3)第三种情况
假设本企业不考虑此笔业务时,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25万元,此时虽然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获得利润为25万元,但此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零,不缴所得税。不进行会计处理。
(二)接上例,假如由于市场原因,水泥对外售价每吨只有8万元,则: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一栏填入8×5=40万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5行销售(营业)成本一栏填入50万元。
(1)第一种情况
假设本企业不考虑此笔业务时,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20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 10×33%=3.3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万
(2)第二种情况
假设本企业不考虑此笔业务时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为5万元,此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元,不缴所得税。不进行会计处理。
所以,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商品产品时,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而在税收上,该行为应视同对外销售,作为收入处理。但该项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应计入“在建工程”科目还是计入“所得税”科目,则要根椐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而不能一概全部记入“在建工程
分析:按新会计制度,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记入在建工程,原来计入在建工程的文件已作废。如果记入在建工程,那么记入在建工程的所得税,以后随着折旧的计提又在税前扣除了,这跟所得税的思想是不相符的。
根椐《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五条收入确认的条件,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产品不进行收入处理。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基建工程,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
但按税收规定,该行为应视同对外销售,并据以计算交纳各种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但该项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应计入“在建工程”科目还是计入“所得税”科目,则要根椐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二、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商品产品在差异下的所得税分析
(一)例:某水泥厂因工程需要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5吨,每吨成本价10万元,对外售价每吨15万元,所得税税率33%,会计分录如下(假设不考虑流转税,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应付税款法):
1、结转成本
借:在建工程 50万元
贷:产成品 50万元
2、所得税会计处理(年底时的处理)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一栏填入15×5=75万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5行销售(营业)成本一栏填入50万元。
(1)第一种情况
假设本企业不考虑此笔业务时,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10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 10×33%=3.3万
在建工程 5×(15-10)×33%=8.25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55万
(2)第二种情况
假设本企业不考虑此笔业务时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为-10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25-10)×33%=4.95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95万
(3)第三种情况
假设本企业不考虑此笔业务时,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25万元,此时虽然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获得利润为25万元,但此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零,不缴所得税。不进行会计处理。
(二)接上例,假如由于市场原因,水泥对外售价每吨只有8万元,则:
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一栏填入8×5=40万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5行销售(营业)成本一栏填入50万元。
(1)第一种情况
假设本企业不考虑此笔业务时,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20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所得税 10×33%=3.3万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万
(2)第二种情况
假设本企业不考虑此笔业务时调整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为5万元,此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上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5元,不缴所得税。不进行会计处理。
所以,基建工程领用本企业商品产品时,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结转,而在税收上,该行为应视同对外销售,作为收入处理。但该项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应计入“在建工程”科目还是计入“所得税”科目,则要根椐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而不能一概全部记入“在建工程
分析:按新会计制度,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记入在建工程,原来计入在建工程的文件已作废。如果记入在建工程,那么记入在建工程的所得税,以后随着折旧的计提又在税前扣除了,这跟所得税的思想是不相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