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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研发费用会计处理方式的建议

社区精选2021-08-30 00:47:26

  在当今商业竞争日益加剧的社会条件下,企业的价值将更多地体现在其技术的创新能力、先进程度以及有效利用上。由此,企业研发费用投入的比重不断增加,对其财务状况和财务报表的影响也愈来愈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得转增无形资产的成本。笔者认为,我国这种将研发费用费用化的会计处理方式存在着缺陷,对企业投资者的决策有一定的误导。在此,笔者就研发费用的处理方式结合国际上的做法谈谈自己的观点。

  为了会计处理的稳健和简化,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自创无形资产发生的各项费用作为技术研发费用,直接计入企业当期管理费用。这种处理方法实际上是向信息使用者传递了这样一种信息:企业用于研发的资金并不能为企业带来任何价值的增值,即它不能为企业带来未来收益的增加,相反,还会使企业价值减少。这种信息显然与事实不符。具体来说,该处理方法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几点:

  不能从账面上真实地反映企业拥有的资产价值 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真正价值并没有被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这使得企业的净资产被低估,不能正确反映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

  不符合配比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 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在其产生收益期间进行。而把研发费用作为管理费用处理,会使开发期间的费用被多记,而事后无形资产真正发挥作用的期间费用又被少记。

  不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研发能力直接体现企业发展前景,因而是投资者所需要的最重要的信息之一,而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满足投资者决策的需要。研发费用计入当期费用,容易使当期费用受研究开发费用的影响而大起大落,影响利润真实性,不利于投资者决策。

  降低了企业研发的积极性 由于研发费用作为当期费用处理,并不能立刻看到它为企业带来的效益,同时还会减少企业当期利润,从而使管理者可能会为了追求可见的短期利益,而放弃研究与开发新技术。

  《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指出,为评价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是否符合确认标准,企业应将自行开发过程划分为两个阶段,即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同时指出,在项目的研究阶段,企业不能证明存在将产生可能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因此,这个阶段发生的支出或费用应在发生当期确认为损益;而在开发阶段,则可能产生应予确认的无形资产,因而某些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开发费用应予资本化。笔者认为,鉴于全部费用化的做法所存在的缺陷,建议我国采取国际会计准则模式,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研发费用予以资本化,但应对其进行修正。

  首先,笔者认为,研究活动和开发活动本来就是同一事物的不同阶段,区分阶段的标志带有模糊性和人为性,况且研究活动和开发活动是相互混杂的,把研究和开发分为两个阶段是人为的主观行为,是不科学的。另一方面,在知识经济时代,研究活动,尤其是应用研究活动,本身就带有极强的目的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没有任何一个企业愿意进行与自身生产、服务、营销无关的研究活动,因此研究活动一般都与未来的经济利益极大地相关。鉴于研究活动与开发活动的界限日益模糊,笔者建议不用严格区分研究费用和开发费用。

  其次,对于研发费用,应按照谨慎性原则和重要性原则确定是否予以资本化。一切研发费用都是为形成企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不管其研发成功与否,原则上都应该予以资本化。但出于简化会计核算的考虑,笔者建议研发时间较短且研发费用数额较小的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在会计处理时,为防止开发项目可能遭受的失败,在相应无形资产没有正式取得之前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考虑先作为一项长期资产处理,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下增设“研发费用”予以核算,待开发成功再予以资本化,转人相应无形资产成本;若研发失败,则予以费用化,转人当期损益。

  再次,应改变现行的摊销方法,采用加速折旧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自取得之日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此种做法对研发活动形成的无形资产而言极不科学。在当今科技日新月异的情况下应采用加速法进行摊销。我国对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法计提折旧,既考虑了有形磨损,也考虑了精神磨损(因技术落后而降价和通货膨胀的因素)。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没有有形磨损和物理性能降低的问题,只有精神磨损和通货膨胀对其价值大小的影响,因此更应该采用加速法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总之,对研发费用按适合条件予以资本化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现行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处理的弊端,更能体现企业的价值,也为企业管理层提供了一个与投资者共享有关企业革新活动进展和成功可能性信息的有效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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