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3〕第223号)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贵单位可以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判断企业的业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并判断具体缴纳的税种和所需开具的票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