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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企业的有关涉税问题

社区精选2021-08-30 00:45:00

  答复:流转税管理处:营业税主表的收入项应按企业取得的代理费收入填写。

  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90)国税发173号文件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便于征管,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根据税法规定,你公司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时,收入总额应填写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当期取得的代理业务收入和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和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进行申报时,取暖费补贴收入填入《正常工资薪金收入》表中的“不征税所得”项目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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