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为工业企业,成立于2004年5月份,2007年度取得政府财政补贴70000元(新产品开发费用),该费用是否应并入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