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如果单位购进汽油、办公用品没有用于以上项目,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合法有效,则可以依法抵扣进项税额。
解读财税[2009]113号:固定资产抵扣范围得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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