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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补助收入应缴税

社区精选2021-08-30 00:41:57

    笔者在对辖区内招商引资企业下户巡查清理契税过程中发现,新落户的企业在购置土地的过程中,与国土部门签订的购买协议的中标价格和企业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金额存在一定差额。企业已就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申报缴纳了契税,差额部分未申报缴纳。
    经询问,企业会计以还未缴完款项为理由未申报缴纳下欠契税。后与国土部门联系核实,企业已缴清土地款项,不存在欠缴情况。管理员意识到企业可能在隐瞒什么事情,于是再次对部分企业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经耐心宣传税收政策,部分企业道出了其中缘由。
    因政府招商引资,现由于国家的政策调整,优惠政策已基本取消,为了引进项目,政府只好对企业进行变相补助,即政府帮忙缴纳一部分土地款。所以就出现了企业实际只缴纳部分土地款项的现象。政府缴纳的土地款项也未进行帐务处理。只在“无形资产-土地”中只按企业实际缴款额计入资产。
    那么对政府对企业的此种补助款项,企业究竟该怎样进行帐务处理和申报缴纳相关税款,现举一例分析如下:
    某企业购入土地300亩,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出让合同价格为每亩10万元,其他费用100万元,合计3100万元。企业缴纳1600万元,政府出资缴纳1500万元。
    1、会计处理应为
    ①借:应收帐款(银行存款)  15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1500万元
    ②借:无形资产-土地   3100万元
      贷:应收帐款     1500万元
      银行存款         1600万元
    ③借:无形资产-土地   124万元
      贷:应缴税金-契税  124万元
    ④借:所得税          375万元
      贷:应缴税金-预缴所得税   375万元
    ⑤借:应缴税金-预缴所得税   375万元
      贷:银行存款         375万元
    2、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中解释:是指各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实际收到的财政补贴和税收返还款,按照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被排除在税法所谓的“财政拨款”之外,会计核算中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科目,一般作为应税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
    地方政府为促进地区经济发展,不得不采取各种财政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予企业优惠,进行招商引资,为了加强对财政补贴收入和减免税的规范管理,应纳入应税所得额。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3、建议
    一是享受政府土地补贴的企业应就其补助金额补缴契税以及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是应引起主管税务机关的注意,应及时与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取得信息共享,以保证税收的足额及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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