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贸易登记备案(适用于生产企业)
社区精选2021-08-30 00:41:28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应于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进料加工业务登记备案手续。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2.进料加工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载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取得海关核发的《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出口企业补正或重新填报。
(5)纸质资料符合要求的,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登记备案。
2.核准
在《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提交审批人签字(或签章)后,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退一份给申请人。
3.资料归档
相关内容
最新文章
- 房屋拆迁补偿税收政策集锦
- 留底退税进项构成比例如何计算
-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税务局致全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告
-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湖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湖南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协同办公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浙注协[2021]76号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第四批资深会员评定工作的通知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企业行业对标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 渝医保发[2021]23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无纸化管理的通告
相关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