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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机关如何更改?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9:27

  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中“五、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之规定,企业所得税是否按学校经教育部门批准成立之日,2002年前的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2002年后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

  答:在所得税方面对教育行业没有最新的规定。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于税收管辖权的划分,2002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企业需要向地方税务局申请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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