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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额户税收征管的建议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9:01


  一、目前双定户管理存在的弊端
  目前兴化基本上采取的是定额管理征收方式,变成了个体工商户管理的灵丹妙药。但我们认为目前双定户的管理存在如下弊病:
  1、与现行税收政策有悖
  (1)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输财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有实际困难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帐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防伪税控装置。
  (2)征管法细则中也明确规定:实行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3)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有四种情形可设置复式记帐法:
  a、工人(含合伙经营者)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b、请帮工5人(含)以上的。
  c、从事应税劳务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0000万元以上的。
  d、省级税务机关应设置复式帐的其他情形。
  (4)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依法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簿。
  (5)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应设置帐簿但未设置帐簿的或者虽经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据以查帐征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并依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从以上的法律条款和相关规定告诉我们:一方面不是所有税收都可以核定管理征收;二方面对纳税人实施双定户征收管理是有条件的;三方面建帐管理是大方向;四方面实行双定户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征收管理。综上所述,双定户的管理,我们要按照征管法的相关条款从严管理,不分个体户的规模大小一律纳入双定户管理是有悖于法理的。
  2、普遍税负偏低,人为因素较大。根据核定征收方法推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是由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未发生经营行为之前结算并核定的,而不应该在假定纳税人的成本费用上来确定,同时这里面人为因素也较多,目前我市定期定额户的征收管理基本上个体工商户他们自报的,没有进行认真地核查,不分商业和工业大小门市一律实行双定户管理,故大户税负偏低,小户纳税怨声载道,甚至关系户有逃税、漏税的现象。
  3、起征点政策的调整成为征纳双方的焦点。起征点作为税基式的减免,意味着超过全额的就征税,而未达到起征点的则免税,经营者的心里行为就只在未达起征点上动荡做文章,即使该纳税人帐册健全,如果他未达起征点税务机关也无法让其纳税,这种“未达起征点”通病目前在兴化  市范围内普遍流行,值得我们税务部门的同志深思。
  4、双定户管理上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由于目前的征管手段不先进加之征管力度薄弱,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由于税源较充裕,对部分定额户的征收有疏忽现象,而在对个体工商户的核定应纳税额上也存在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核定方式上的差异,导致在双定户管理上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税收管理员往往有较大的权力,纳税人为了迎合这种权力,使自己少交税,拉关系走后门,请客送礼在所难免。这给广大税务干部提出了较为严峻考验,意志不坚定者,不给钱物不办事,这种暗箱操作双方得利的现象应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
  二、对策和建议
  1、大力推行建帐建制:缩小实际收入与定税收入计税之间的差距,对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由定额征收方式转为建帐管理征收方式,为避免建帐流于形式,税务机关必须加大征收方式的审核、审批制度,征收管理部门严格控制双定户征收方式的范围,并将建帐建制纳税考核制度来考核,对不建帐户实行严格地管理,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销售、进货清单,同时加强税收管理员审查力度,对存在偷漏税行为的要报司法机关严惩。
  2、利用2.0先进的征管手段来取代定额征收方式。推广税控收款机的使用,利用税控收款机开票,同时强化发票管理,减少应纳税款与实征税款的误差,税收管理员经常深入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场所实际考查,对其存货实物进行核准并进行税负的测定。
  3、密切与相关部门配合,大力宣传税法和偷漏税的害处,广泛开展举报有奖的活动,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4、实行办税公开,对定额户的核定征收实行阳光作业,建立税负调查制度,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定额调整的意见,取得社会各界和个体纳税户的理解和支持,同时对实行定额户征收的纳税人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建立一套严密科学、高效运行的监控措施,努力实现个体经济税收征管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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