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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税源地区间转移若干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9:01


  一、跨国公司税源地区间转移的主要类型
  (一)结算方式改变导致的税源转移
  出口退税实行中央地方共同承担的新机制后,一些地方政府为吸引税源、增加收入和减少出口退税、降低自身财政负担,选择在产业链中有优势地位的辖管企业,要求企业改变深加工结转的结算方式,将过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税的结算方式改为开外销发票免税结转或直接出口复进口的结算方式,对园区的税源造成巨大影响。仅天津摩托罗拉一家改变结算方式,就导致园区A、B 2家配套供应公司税款转移达5.14亿元。
  A公司和B公司,2004年共入库增值税4.33亿元,占我局2004年增值税入库总额的14.98%。A公司是我局2004年度第一税源大户。经调查了解,A和B两家公司04年基本采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结算方式销售给天津摩托罗拉。05年,在天津开发区政府的巨大压力下,摩托罗拉要求A公司必须以免税结转方式销售,否则中断和A公司的业务。后虽经A公司美国总部与摩托罗拉总部反复沟通,摩托罗拉勉强同意其内销的产品中由A公司配套的可开具一部分增值税发票,而不实行先免税结转待产品内销后由天津海关补税的最初模式。这样,05年全年A公司以内销交税方式销售给摩托罗拉的降为6.5亿元,而以免税结转方式销售给天津摩托罗拉的销售额为14.5亿元。B公司公司同样在摩托罗拉中断业务的压力下将开票交税变为免税结转,但企业为规避新老外资企业免税结转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风险,采取“香港一日游”的办法,将大部分产品先卖到香港,然后由香港再运到天津摩托罗拉。B公司公司05年以免税结转方式销售天津的销售收入为4.7亿元,以境外一日游最后再到天津摩托罗拉的销售收入约11亿元。
  (二)公司架构改变导致的税源转移
  2004年初,芬兰一家在华跨国公司拟对在华四家主要生产性合资公司进行重组,即苏州、北京和东莞的生产性合资公司由独立核算的法人改组为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并入该公司在北京的总部。2005年1月份,经商务部商资批(2004)1901号文批准,苏州C公司被吸收并入北京公司,成为分公司,北京的投资公司作为地区总部被赋予销售职能。C公司2002年以前一直是园区的重点纳税大户之一,重组前芬兰投资公司承诺苏州C公司重组后作为其在中国唯一的生产基地,将根据征管法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合理界定增值税的内关联交易价格,并就生产经营情况和作价情况保持与园区国税局的沟通。但合并一年以来,企业所得税在北京汇总缴纳, 05年无增值税入库,而且还造成年末6000多万元的留抵税款(上年同期为0),并需办理出口退税4000多万元。进一步分析表明,苏州C公司关联交易人为安排造成的税源转移,远远超过了我局的最初预期。一是成立分公司以后,苏州C公司以往每年正常在我局申报缴纳的外资企业所得税约3100万元以及就地缴纳的预提所得税约1500万元转移到了北京;二是根据05年苏州C公司的生产数量以及04年的产品价格进行计算,全年整个苏州分公司的销售收入在140亿左右。北京公司的财务报表披露,05年北京公司共缴纳预提所得税2.8亿元。报表同时显示北京公司05年12月份的销售收入为50亿元,不考虑年底销售较旺和月度间销售的变动,05年北京公司的销售收入预计为600亿左右,按苏州C公司占北京公司的销售比例进行划分,来源于苏州C公司向境外支付所扣缴的预提所得税为28000×149/600约7000万元。扣除原先正常就地缴纳的预提所得税1500万元,合并造成苏州减少预提所得税5500万元。三是根据我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开票数据等资料,苏州C公司国内销售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北京的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而货物直接发往最终客户。通过从异地税务机关沟通得到的不尽精确的信息,北京公司2005年实现国内销售收入308亿元(主要来源于手机和基站),上缴增值税19亿元,所得税22亿元(各季度预缴18亿元+汇算清缴4亿元),完全成为一个利润和税收中心。我们可以推算2005年北京公司总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08×17%-19约33.36亿元,而苏州C公司卖给北京公司的销项税额为12.44×17%约2.11亿元,则按比例测算从C公司苏州转移到C公司北京的利润为2.11/33.36×308-12.11约7.4亿元,由此形成转移增值税税源为约1.2亿元,转移所得税约1.1亿元。以上各项合计共计转移所得税约2.11亿元,增值税约1.2亿元,总计约3.31亿元。
  (三)作价方式改变导致的税源转移
  苏州D公司于1998年1月在园区设立,投产当年就获利,且销售收入和缴纳税收每年大幅增长,2005年成为园区国税的第一纳税大户,05年实际入库增值税2.1亿元,所得税0.83亿元,合计2.93亿元。根据总部战略重组的部署和企业所称上海市政府的压力和要求,D公司将过去上海的苏州分公司改变为独立核算的贸易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销售公司”)。设立“上海销售公司”后,苏州D公司原来的采购、生产、销售为一体,苏州D公司上海分公司(非独立核算)负责销售,所有利润均体现在苏州D公司的营销模式,将改变为苏州D公司负责采购和生产,境内产品销售则统一由上海D公司负责,仓储和物流由D公司配送负责的营销模式,其实现的大部分利润将从苏州转移到上海。该营销模式将可能导致苏州D公司由目前的利润中心转而成为制造工厂。苏州D公司按照上海徐汇区政府和徐汇区财税部门的要求,苏州D公司和上海销售公司的内关联定价将采取苏州工厂的成本加10%利润的方法,这将对“苏州D公司”的利润和税收产生重大影响。以D公司自报的06年销售收入35亿元为基准,如将目前的接近市场价的作价方法转变为成本加10%毛利的作价方法,且费用不作调整,则06年将减少增值税 2.4亿元、所得税2.7亿元。据园区政府有关部门了解,上海徐汇区政府对设立上海销售公司给予很大的政策支持,不仅所有高层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全部返还,而且还将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返还地方留成的50%。园区地方政府成立了以政府负责人为首的谈判小组,与苏州D公司进行了多轮的谈判,要求苏州D公司兼顾苏州的利益,但苏州D公司坚称无法向上海市政府交待,上海方面返还的利益诱惑相当大,谈判还处于胶着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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