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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船舶行业税收管理现状、存在问题及征管对策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8:47


  一、仪征船舶行业税收征管现状
  目前,仪征全市共有26户船舶修造企业,其中内资企业22户,外商投资企业4户。一般纳税人17户,小规模纳税人9户。同时,还有直接为造船企业服务的172家钢结构企业。26户船舶修造企业又分为出口和内销二种类型,出口型船厂包括自营出口型企业、外贸收购型企业,内销型船厂包括内销型造船企业、加工修理型企业。所建的船舶大多在5000吨至20000吨之间,船上动力设备和装饰品基本依赖国外进口。总体而言,仪征造船业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技术相对落后,与沿江造船先进地区相比,大型规模化造船企业所占比重还不够大。
  2006年,仪征船舶企业实现国内销售收入7.4亿元,入库增值税1678万元;2007年1-9月实现国内销售收入11.8亿元,入库增值税2165万元。目前仪征造船呈现二大趋势:一是造船行业“洗牌重组”加快,造船规模迅速加大,订单向大企业集中。受规模、技术、资金、成本影响,大型造船企业的优势已逐步显现,以加工修理为主的中小造船企业业务已慢慢萎缩;二是从承造内河船舶向承造跨国海运船舶过渡,造船规模逐步大型化,造船订单以内销为主转向外销为主。
  二、目前船舶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造船企业生产周期长、库存材料多,税款界定难。造船企业的原料购进与产品交货存在时间差,一般造船企业在按合同交货时才开具发票,原材料却是长期购进,由于船舶生产周期长往往造成企业长期无税可缴。而受征管水平的限制,对船舶吨位测算、耗用钢材计算、边角废料率、销售成立时间与计税价格的确认以及来料加工、自营加工等问题目前也难以准确界定。另一方面,大量外包工程队在船厂承包造船业务,有些船厂为了达到减少成本的目的,就把支付外包工程队的工程款纳入本企业工资科目进行核算,无形中也延缓和减少了税款。
  (二)对中小造船企业税款征收难。中小造船企业财务核算相对不够健全,按双方协议合同生产,有时仅凭口头协议,在购买钢板、发动机等船舶物资时不索取发票,销售也不开票,大量现金交易。同时,由于修理维护保养船舶业务的不确定性,客观上给这些小规模船厂造成偷税漏税之机。
  (三)船舶大量出口影响地方税源实现。由于自营出口船厂增值税按“免抵退”计算应纳税金,船舶大量外销直接造成地方可实现税源大幅减少,部分企业长期无增值税可缴,并增加地方财政退税负担,给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带来负面影响。
  三、加强船舶行业税收管理的对策
  一是对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船舶修造企业,一律应按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机关可通过企业生产能力、用工量、耗电量、行业税负、企业微观税负等指标开展纳税评估,并结合实地核查等管理手段,规范税收征管。对账证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查账征收,对财务不健全、难以达到查账征收要求的小规模企业,采取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账面收入、发票联收入超过核定销售额的,按实申报。
  二是对船舶企业加强巡查,实行先按船备案,后加工修理船舶的征管模式,税收管理员定期和不定期深入施工现场对生产过程中边角料占耗用钢材进行测算,准确区分应税与非应税的项目的原材料耗用,做到按实申报纳税。
  三是针对造船行业特点,对企业销售收入按完成工作量进行确认,并成立专业化的船舶钢结构加工企业,将造船生产周期进行“切割”,从而实现增值税、所得税的均衡入库。对在异地成立收购船舶的外贸公司,将有自营出口权的造船企业在本地由“外销”转为“内销”。
  四是加强外来企业承包我市船舶修造企业部分船舶修造工序、工艺业务的税收管理。对这类工序、工艺修造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应持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到船舶修造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没有备案或没有《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的企业和个人的税收,由船舶修造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实行属地管理,按6%征收率就地缴纳增值税;一个纳税年度内连续或累计超过180天的,应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向船舶修造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发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对这类业务的税收管理,并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自发包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不报告的由发包企业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五是加强以承租场地方式修造船舶的税收管理。以承租船舶企业场地方式修造船舶的,由承租方负责申报缴纳税收。出租场地的船舶企业应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场地出租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不报告的由出租方承担纳税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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