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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有误向哪方税务机关申请《通知单》?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7: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第一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了纳税人因开票有误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两种情形的处理办法:

  一、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二、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你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票面所注明的数量、单价与实际有误,导致购货方拒绝接收该专用发票,应按照上述第一种情形处理。你公司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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