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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税法下企业录用下岗工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明确?

社区精选2021-08-30 00:36:18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第三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九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对2008年新成立的公司可参考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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